「妨害性自主之事實認定(下)」學研會

本會於107年5月4日下午7時至9時,邀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黃建榮庭長,於本會會館講授「妨害性自主之事實認定」第二堂課程。本次課程內容分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法官心證形成過程、性交與猥褻之區分與判準、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判斷基準、被害人年齡、心智及精神狀況之認定、強制性交行為之既未遂、犯罪構成要件之補強事例,講座擇其中重要實務判決詳細解說,最後並以其實際承辦性侵案件為例,深入分析個案之法官事實認定及心證形成過程。

講座舉出數個事實認定困難之灰色案例,例如被害人就性交過程證稱「我沒有同意,也沒有不同意,但過程中我表情很無奈」之半推半就案例,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性交行為應無妨害被害人意願(98台上3927)。以及被告利用被害人身體狀況不佳,以鬼神之說進而與被害人性交,最高法院審閱卷內資料,認為被告雖有利用鬼神之說,但無法完全排除被害人與被告間感情因素,而認被告似無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(105台上1549)。

講座以上開案例,說明妨害性自主案件時有涉及被告與被害人間複雜男女關係情形;以及強制行為方式及態樣之多樣性;被害人遭遇強制行為之反應,依其人種、所居地域及各地風俗之不同,亦會影響法院對被告究竟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認定;且多數妨害性自主案件案情隱晦,缺乏補強證據,說明法院實務在審理妨害性自主案件面臨之難題。講座並舉最高法院相關案例,說明律師基於辯護人角色,遇有類似案件情形,可以援引主張,替當事人為有利辯護。

講座復提供親自承辦案件,分享其審判心得:

「有罪改判無罪」案例(高雄高分院101侵上訴161):檢察官起訴被告對未滿14歲且中度智能障礙之被害人乘機猥褻,地方法院為被告有罪判決。本案爭點在於被害人指證之可信度、診斷證明書記載舊傷、指認現場設備的陳述,以及心理創傷鑑定可否作為被害人指證的補強證據?講座以本案被害人指證的時間不確定且過於概括,影響被告防禦權,且被害人有陳述障礙,一審審判長甚至無法進行詰問程序,心理衡鑑報告亦顯示被害人認知發展遲緩,因而認定被害人證詞憑信性低,需有堅實之補強證據。補強證據部分:本案被害人並非第一次發生性行為,故診斷證明書所載處女膜舊傷,不能作為補強證據。被害人陳述現場擺設內容,如係一般室內或臥室常有設備,亦難認與乘機猥褻行為有直接關聯。至於心裡創傷鑑定,雖得作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,但本案經鑑定被害人未達到創傷後壓力疾患,且被害人母親證稱案件發生前後被害人無情緒明顯變化。講座基於證據裁判原則,將原判決撤銷,改判被告無罪。

既遂改判未遂案例(高雄高分院102侵上訴122):檢察官以被害人陰道內有被告精液反應,起訴被告對被害人強制性交,地方法院為被告強制性交既遂之判決。本案不爭執事實為被告與被害人均稱案發前二天,二人有合意性交,且本案被告精液是在殘留在被害人陰道深部,陰道淺部及外側均無採集到被告精液,是以本案爭點為被告精液是否為前次性行為留下,而非本案?講座以被害人審理時證稱無法確認被告性器有無插入,證詞憑信性已有疑義;以及刑事警察局函復:性交後射精於陰道內,三日內仍可檢出精子細胞,故陰道留存之精液不能作為補強證據,將原判決撤銷,改判被告強制性交未遂。

最後,講座把握課程剩餘時間,將本次一系列妨害性自主課程,作一簡要及精闢的總結,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。(泰)

回上一頁